一、企业破产清算优先程序
(一)优先拨付
1、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2、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
3、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二)第一顺序清偿款项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
3、破产企业欠职工集资款;
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
5、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求偿权,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
(三)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
(四)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
整个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作出,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复议,但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三、破产清算的两种途径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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