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劳动定额标准实行,严禁逼迫或变相逼迫员工超时工作。
对于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之行为,用人单位须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其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
因此,当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有义务全额支付相应的工资。
如因用人单位操作不当导致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涉及到的"未及时且足额支付工资"内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条款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报酬的计算算法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往往较为繁复,如果最后确定为用人单位出于主观的恶意并非故意不去"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工报酬的话,那么劳动者此时便无需任何预告即可选择离开。
然而,若确实因为客观原因造成计算标准上存在模糊不清,或者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工报酬的话,劳动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给予用人单位明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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