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当事人赔偿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并归还赃物均具有特定的积极意义,但普遍认为侦查阶段是更为理想的赔偿时机。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进行赔偿和退赃行为,无疑展现出其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对法律的忏悔,这能够有效地协助警务机关更快地破案,加速相关调查工作的完成。
这一表现将很有可能被法律系统视为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与此类似,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当事人能够足额赔偿损失并归还赃物,那么便可以让检察机关看到他们的良好悔过态度,从而对最终的量刑建议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尽管在审判阶段进行赔偿和退赃同样具有积极的效果,但是相较于前两个阶段,其影响力可能略显逊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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