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无论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退赔,都会带来显而易见的益处,然而,相对于其他阶段,我们发现退赔在侦查环节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实施可能更为有利。
在此两个阶段内进行退赔,无疑表明了罪犯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这样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案件的全貌,从而有可能对该案的定位以及之后的处理过程产生重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同样,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退赔,检察机关在权衡犯罪情节以及量刑建议时,将会将退赔这一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之内,这可能导致他们提出相对较为轻微的量刑建议。
总的来说,尽早进行退赔,不仅能展示罪犯的积极态度,而且还可能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减轻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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