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和小赵原为夫妻,婚后二人决定买房,然后婆婆申某向小莉转账60万元,并备注了“房款”,之后每月向儿子转账约6600元帮助还贷。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小莉、小赵共同共有。现在二人要离婚,所以申某就起诉要求二人返还购房款9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申某的诉讼请求。
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子女刚刚工作、刚刚结婚的情况下,父母往往都会因为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所以自愿出钱资助子女购房,而这个出资往往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自愿赠与。对于此案,如果申某想要回房款,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97万都是借款,而非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但事实上申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这笔钱就被认定为申某对儿子、儿媳的无偿赠与了,既然是无偿赠与那赠与财产交付之后赠与就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法院未支持申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对于这套房双方父母是都有出资的,那么对于这种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的房子,其所有权该如何确定呢?
对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有约定的,那就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这可以算是双方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体现,所以本案中双方如果离婚的话,是都有权要求分割此套房产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父母在给子女出资购房的时候,最好直接约定好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说是把钱借给子女的话,那最好打借条,即使不打借条在转账的时候最好也备注上是借款,总之在借款的时候就要保留证明出资是借款,只要能证明是借款,那日后这笔钱就可以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作为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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