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婚,财产分割时房产判给儿媳,并由儿媳再支付儿子15万元人民币。出资公婆老陈夫妇不满房产归女方,且迟迟未收到款项,一怒之下,竟将该房内物品砸毁。
19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审结该起由家庭婚姻纠纷引起的案件,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这对公婆有期徒刑1年,同时适用缓刑。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小陈离婚说起。2012年8月3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陈与小云离婚,其夫妻共有的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某处房子归小云所有,抵扣其他款项后,小云还需要支付15万元给小陈。
在法院执行期间,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小陈,要将该房个人物品搬走,后小陈便让父亲去搬。2013年3月8日至9日间,年过花甲的老陈夫妇前来搬东西时,想到自己辛苦给儿子买的房却要拱手让人,又迟迟未收到判决款项,越想越气愤,便用灰刀、凿子、锯子等工具将屋内部分物品损坏,并把相关物品搬走。
经惠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除未损坏的2台电风扇和1台电视机,上述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901元。经评估,该受损房屋的室内二次重新装修费用为人民币63599元。
2013年8月21日,老陈夫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老陈夫妇说,房子的首付款是他们出资的,儿子离婚后房子判给了小云,而又迟迟未收到款项,他们不甘心将辛苦买来的房子让给小云,一时气愤才将该房子损坏,事后也非常后悔。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夫妇因家庭婚姻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老陈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两人均年事已高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本符合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陈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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