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借款案件中出借人总是持有借条原件的一方,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叶某却只能拿出借条复写件,并称借条原件保管在债务人处。日前,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叶某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叶某原是被告王某的婆婆。2005年1月,王某与丈夫协议离婚。2006年5月,叶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与儿子婚前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在二审审理中,法官注意到,叶某起诉时提供的并不是借条的原件,而是一份复写件。叶某对此解释为,借款时借条一式两份,原件在王某处,自己则拿了复写件,王某从未归还过该笔借款。而上诉人王某则向法庭陈述,该笔借款是事实,但自己早已如数归还。自己借款时从不知道借条还有复写件,借条原件在借款后保管在叶某处,自己在还款时已将借条原件收回并撕毁。谁知道叶某竟然藏有借条复写件,如今拿出来要求自己为已经还款的借款再重复还款。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对自己出借钱款后仅持有借条复写件的说明,违背正常的生活习惯,而王某所作的借款已经归还,故借条原件已收回撕毁的解释更符合常理。由于叶某没有提供借条原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故终审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