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婆婆起诉儿媳分遗产会被支持吗?
时间:2023-05-06 22:04:52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宋女士与丈夫老张育有一女,并有两套房产。老张意外死亡,宋女士与婆婆胡某同住,婆婆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女小张。后来老张哥哥张大要求宋女士将房产归还母亲,宋女士归还房产后,要求张大及婆婆胡某签下保证书,自愿放弃老张的伤亡赔偿金,并不向宋女士讨要任何东西及钱款。不到一年,婆婆胡某再次起诉宋女士及小张,要求继承老张两套房产中的遗产份额。

婆婆起诉分遗产能被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可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不再享有继承权,不能再继承遗产。

本案中,胡某在儿子老张去世后,将房产赠给了孙女小张,后来又反悔要回房屋,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婆婆胡某是有权要回房屋的。但是,胡某在儿子去世后已经签署了保证书,表示放弃遗产继承,那么在老张遗产处理后一年,胡某又主张反悔自然是无效的,此时就没有了对儿子老张的继承权,法院自然不会支持胡某的诉求。

法律规定遗产怎么分配?

遗产分配的方式如下:

(1)如果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抚养协议继承遗产;

(2)订立了遗嘱的,按遗嘱约定分配遗产;

(3)法定继承遗产的,由继承人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4)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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