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中心是否隶属于公安局?
时间:2023-07-04 04:10:31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件审核中心并不在公安局,而是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综合公安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案件审核审批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适当,避免发生执法不严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二、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需要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齐,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修正。(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纠正。(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四、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同上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工作。经批准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相关中队负责调查取证。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建议适当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中队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程序;(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罚建议不当的,征求承办中队意见后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后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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