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动产质权人有什么义务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全质物价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是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5、及时行使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三、动产质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1、一般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质权人抛弃质权的;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质权得以实现。
2、特殊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质权消灭:
(1)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
(2)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返还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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