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本规定不包括《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雇主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而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总局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批复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如果发现她们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可以解雇她们。“
可以看出,女性雇员怀孕后,雇主并非绝对无法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如能证明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醒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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