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在设立时目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货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钱,还有的则是要求提供劳务或技术等。但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后,诸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只能以货币形式对债权人给予清偿。所以必须把债权货币化,才能以统一标准计算清偿数额与比例,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偿还,做到清偿的公平。因此,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非货币形式的各种债权,应以破产宣告时的价格标准折为货币,或将因债务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凡是不能折合为货币形式的债权,如某些以破产人作为或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不能转换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便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请求权,也是如此。
对那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成为破产债权,在学术界中则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依现行《破产法》第26条规定的文意,应当可以成为破产债权。有的认为,此种情况与《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情况不同,该类请求权性质上本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其在破产宣告后才产生的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在原本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就具备了破产债权的特性,可以成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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