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2、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一、发票领购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但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不得提供超过经营项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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