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购发票保证人指什么
1、发票管理办法中临时领购发票的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二、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1、如果销货方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退回重开,销货方必须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确认退回的专用发票未认证,方可作废重开;如果购货方当月已将发票认证,并且认证信息已无法删除,销货方一律不得将退回的发票作废重开,可以在以后月份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买方在认证当天(包括网上认证企业)发现有取得的属作废发票,必须在认证当天下班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系统中删除已认证信息,隔天后无法删除已认证信息;如果购买方已认证的抵扣发票属作废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作进项税转出。(注:购买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前,应先取得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留存一份复印件。)
3、在每月月底前,企业应对本月防伪税控开票情况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开票系统有无“误作废发票”或“漏作废发票”等情况,确保企业当月开票数据(开票份数、开票金额)正确无误;销货方在当月发现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有“误作废发票”、“重复开票”等情况,应立即(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将情况告知购买方,购买方不得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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