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情形有:
1、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4、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鉴于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因此担保人一般并不能左右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有效在某种意义上与担保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应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简而言之,即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提供担保或促成主合同签订的情形。因此,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不应着眼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应着眼于担保人是否知晓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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