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是具有所有权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质权的,出质人只是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但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在出质人那里,没有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财产交回给出质人。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人具有部分人格权,具体为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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