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别人可以去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办理方法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证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当地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会、卫生所、医院出具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一、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死亡证明丢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4、代办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6、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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