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原因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是针对于自然人精神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
2、对于法人虽然法律也赋予了其人格,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并不完全具有自然人的所有权利,其也不存在精神受损害的情况。
一、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什么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三、有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被侵犯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被侵犯身份权的。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被侵害财产权的。
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死者隐私以及侵害死者尸体的。
5、被侵害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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