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南路的王先生问,我们单位10月份要从市区搬迁至平度市,正好10月份我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为我住在市区,到郊区工作将会非常不方便,所以不想续签合同了。请问,我这样算不算违约?另外,因搬迁造成我不再续签合同,单位是不是应该给我补偿呢?
你所说的情况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关系合法终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除相互配合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再存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在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你不再续签合同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存在承担不服从企业搬迁的责任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形中,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在其他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你所在的企业无需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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