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电水农[1993]390号
【发布日期】1993-10-08
【生效日期】199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
(1993年10月8日电水农〔1993〕390号)
近年来,电力部门开展的整顿农村电价,优质服务和电力“三为”服务活动,取得了实际效果,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赞扬。但是,乱收费还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农村用电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根据党中央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制止农村用电中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费构成合理的界定
(一)农村电费中的合理部分
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
2.国家批准的燃运加价、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
3.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地方办电电价;
4.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的运行维修费用;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
5.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以及用户计量表计损耗的费用;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确定上述各项合理费用的标准,要低于或不得超过当前农民用电的实际负担。
(二)农村电费中的不合理部分
1.农村中存在的“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的费用(少数干部或电工利用职权,用电不交费而转嫁给农民负担的费用)。
2.随电量“搭车”收取的各种费用,如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现役军人优待费、村干部提留和补贴、村委会办公用电费用、村里的招待费、送礼费、教育费和学校的费用、集体放映电影和演戏的费用、水塔上水的电费、修路和路灯的费用、个人婚、丧、盖房临时用电的费用等。
3.其他部门、单位、个人在电费中任意附加的费用或以修建、购买供电设备施为名,多收取的用于建办公楼、购买小汽车、公费旅游的费用。
上述不合理费用,要立即纠正。
二、加强农村电费管理、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要求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农村电价政策
1.国家供电设备的维护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用,电力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农民。
2.国家供电设备产生的损失电费,电力部门不准向农民摊派。
3.电力部门只按国家规定或批准的电价向农民收取电费,此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民加价和摊派。
4.农村集体电力设施维修、改造的费用和乡、村电工的费用,农村集体电力设施和个人计量表计损失的电费,须经县以上政府及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收费标准、范围和管理的措施后,方可执行。
5.用户应按规定向供电部门交纳属于合理范围、标准的电费,也有权拒付属于不合理部分的电费。
(二)加强农村用电管理
乡(镇)电管站是为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农村供、电用管理,防止农村用电混乱而建立起来的。电力部门要通过乡电管站,切实加强对农村用电和农村电工的管理,完善农村用电管理制度,杜绝以电谋私和乱收费现象,确保农民群众的电费负担合理。
(三)深入开展农村电价电费检查整顿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电费管理制度
1.要求各级电力部门在近期,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一次检查整顿农村用电收费工作。这次检查整顿以自查为主,要求全面开展、重点治理,不留死角,防止反复,各级领导要从反腐败,端正行风、密切党群关系的意义上来认识这次农村电费检查整顿工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认真抓好。
2.省、地、县电力部门都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重点放在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和“死角”。弄清农民意见大的原因,帮助农民解决几个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要求年底前,在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方面取得阶段性实效,农村电价合理的村达到80%以上,农村用电保证率达到80%以上的村占有电村的60%以上。
3.在检查整顿农村电费的同时,要重视制度建设,大力推广各地已有的一些有效作法。如在农村广泛宣传电价电费政策;设置公布栏,定期张榜公布电价收费情况,做到“电价公开,用电量公开,收费金额公开”;提高电价电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用户收费要使用行业统一收据,无据不得收费;明确个人不允许经营农村电力,也不得承包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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