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破产程序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用查明的全部债务人资产对其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统一清偿,除特定情形如当事人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之外,排斥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这也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
三、解散与破产公司清算的差异在哪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解散清算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性强;
3.解散清算可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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