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韧带拉伤是否构成工伤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韧带拉伤事件发生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抑或是由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造成此类损伤,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该现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范畴。
反之,若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前后,在工作场所范围之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以及收尾性工作时,因突发事故而导致韧带拉伤的状况,同样可按照法律法规,将其列入至工伤的范畴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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