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引导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开展上门服务,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妥善解决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就医治疗问题,根据《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10年第一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2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医保家庭病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且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满足符合住院条件、病情比较稳定,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而在其家中设立的病床。
第三条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
具备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能力的,并愿意承担医保家庭病床服务的临沧市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协议书后,可开展医保家庭病床服务。
第二章建床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建床条件
患有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病情达到住院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一)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需持续治疗者;
(二)恶性肿瘤晚期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维持治疗者;
(四)因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重症慢性病患者。
第五条建床程序
(一)符合医保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填写《临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报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床手续。
(二)医保家庭病床的审核,由参保人员治疗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医保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后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在到期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建床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转为住院治疗,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建床资格。住院治疗结束后,需继续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应当事前征求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该项费用。
第九条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云南省、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及参保人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取消其建床资格并拒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
第四章收费和结算
第十条医保家庭病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
第十二条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依据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等级、按照普通住院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保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并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医保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冒名顶替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临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2、《临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批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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