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
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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