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所有现代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政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是衡量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018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做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它立足于长远、立足于我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
(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和享受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保险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公民个人来讲,当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社会保险金时,他居于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取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时,个人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
(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保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但对衣、食、住的需求是最基本的。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所能满足的也主要是这一层次的需求。这一方面受制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待遇标准过高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如果社会保险的标准过高,就极易导致效率的损失。
(三)普遍性原则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其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制度尽可能多的扩及到所有公民。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保险法》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就目前来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较为严重,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保障覆盖面仍较低,社会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仍有较大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基本社会保障权的平等。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但我们仍要看到,社会保障覆盖的不平衡,人为地造成了中国公民实现的社会保障权的不平等,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为了让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笔者认为:一是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要认识到社会保障不仅仅是“稳定器”、“安全网”、更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的定位应该是“人本位”或“权利本位”。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建立起权利义务明确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和平等实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执行。三是要加快对社会保障的各项内容的完善与建设,特别要重视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完善与我国国情、经济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应建立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公民在其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五是促进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与国际接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劳工公约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以达到协调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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