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原则
时间:2023-03-29 16:12:23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社会保障作用

1、维护稳定

不言而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如失业的风险、疾病的风险、养老保障的风险等,而这种风险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收入得不到保障,加之农村医疗条件本来就差,农民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问题在相当多的地方还非常突出,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这些人抵御上述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时刻游离于绝对贫困人口的边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促进公平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非常行之有效的一部调节器。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它应该是覆盖城乡居民的普惠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即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应该是保障对象。因此,覆盖城乡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可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都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通过筹集资金,对于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基于生活所必需的帮助,在他们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发生时提供保障,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进行了再分配,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其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功能。

3、满足需求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社会保障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或社会减震器,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城乡居民有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社会保障卡有哪些

对于社会保障卡的作用,社会保障卡首先是个人的参保凭证,持卡人凭可以办理以下的事务:第一、通过已连网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住院申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第二、通过已连网点定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支付。第三、通过卡的专用读写设备联网直询体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信息。第四、其他社会保障业务。

四、什么叫社会保障卡有什么作用?

社保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社保卡的持卡人可凭卡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等。

五、如何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

新"社保卡"一身兼四职1.新"社保卡"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与老"医保卡"不同,社保卡具备四大功能: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以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2使用之前不必非"激活"社会保障卡在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持卡人看病就医,但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保障资金安全,需要及时到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并重置密码。目前,社会保障卡的激活除中国银行的社保卡可以在全国激活外,其他合作银行的社保卡只能在本市社保卡服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如社保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丢失,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失主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保卡的服务银行办理挂失即可。更换期间使用临时卡能"救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发卡以及医保卡丢失、损坏后补换卡,全部都改为申领新"社保卡"。在办理更换期间,如果有人急需使用,社保部门将采取"临时卡"的办法,在正式卡还没有制作完毕前,"临时卡"通过识别持卡人的合法身份,支持持卡人应急就医、购药,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4遇锁卡、信息错误、消磁等情况要镇定社保卡在医院就医时不需要输入密码,但是由于误操作输入密码过多锁死,应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解卡;社保卡卡面头像与本人不一致或住院、看病刷卡时提示信息与持卡人实际信息不符,需先到申领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更正错误信息,再重新申领办卡;社保卡消磁的,需挂失后重新补办。5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领社保卡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在本市参保,退休后户籍迁出天津市的人员,可以按正常申领程序到企业坐落地或本人居住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保卡。若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无申领人信息,则需要申领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一张电子版免冠照片到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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