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丈夫欠债妻子可以不还吗
时间:2023-08-12 16:23:08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丈夫去世后夫债是否需要妻子偿还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是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妻子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丈夫去世后房产归妻子个人所有吗

1、丈夫去世后房产并不会直接归妻子个人所有。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婚后对房产没有约定,夫妻各占一半。丈夫去世后,属于丈夫所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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