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重大”在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把握,这决定了其未来能否在市场上取得长足进步,而能否得到监管部门的容忍甚至肯定,“谜团”在于股权众筹的风险类型、纳入风险的必要性以及纳入风险的机制
其中一个难题就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或“非法集资”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的划分,使传统的线下融资活动转变为网上融资,纯线下私募也将转变为“网上私募”,从而涉足传统的“公募”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这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公募。股权众筹需要严格控制其运作模式或采取特殊方式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是不可靠的。毕竟,打好“边缘球”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以股权转让方式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向特定社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禁止公司债券总数超过200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公司债券罪论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或者超过人数限制发布的。其中,“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股权转让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解释空间较大,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很可能被纳入其中,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如果真的进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后民”的诉讼程序,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利益将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失去一切
第二个问题是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是投资者和金融家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匿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起着中介作用。我国股权众筹大多采用“主导投资+后续投资”的投资模式,以具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为主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对主导投资者选定的项目进行后续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投资者促进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本和投资意向的人。但这样一来,在政策和监管缺位的情况下,这种推荐投资方式往往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主导投资者与融资人恶意串通,给投资者带来合同欺诈的风险。如果主导投资者与融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主导投资者带领众多追随者向融资人提供融资,如果主导投资者知名度高或追随者多,就会产生“羊群效应”,这使得许多投资者在未知投资风险的情况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得大量融资资金时,就会出现很大的逃跑可能性,或者以投资失败为借口,让投资者尝到“苦果”。这类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于主导投资者与跟随投资者之间、跟随投资者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本运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的。再加上“羊群效应”,风险会成倍增加,最终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存在小额投资纠纷必须诉诸民事甚至刑事法庭的现象,因此纠纷解决成本过高
第三个问题是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模糊。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是找出投资者和融资人的需求,合理匹配,提供服务便利交易,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利润,属于一般的中介合同。但具体来说,不属于中介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来看,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具有中介功能外,还具有管理和监督交易的功能。例如,天使兑换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如果用户违反协议或法律,众筹平台有权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同时,专家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平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双方应建立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服务双方平等地位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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