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物业公司仍然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仍然可以收取物业费。
如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理由,要求业主缴费。如果业委会决议是在物业合同期满之后做出的,则需要缴纳物业合同到期日至业委会终止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公告日期之间的物业费。
物业合同到期没续签,物业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
1、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2、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3、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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