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江苏丹阳高温费发多少?
近日,江苏各地陆续进入高温季节。在高温天气中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应该享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仍有企业员工没领到高温津贴或被偷梁换柱克扣,企业用绿豆汤、清凉油等这些防护用品替换高温费发放是不对的,而且高温费只能现金支付,不可用购物卡代替。
另外,高温补贴难落实也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在一线斗酷暑的劳动者,享受不到高温津贴,在一些单位屡见不鲜。我们对在高温下劳作的劳动者需要爱心,但更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高温违规发放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下发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规定发放的具体时间,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集中在10月份一次性发放。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待遇,请企业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二、具体法规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高温补贴用于防暑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从根本上讲,公共政策要与时俱进。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严重自然灾害,确定高温职工保护主管机构主体,并针对高温下职工作业如何避灾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作出具体的规定。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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