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中断的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
时间:2023-08-01 19:41:49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不可以中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

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丙丁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并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这个保证合同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按照保证人的数量又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是什么?责任承担有何不同呢?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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