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
(1)平产补偿2500元;
(2)多胞胎生育的,每胎增加补偿500元;
(3)难产的,增加补偿1000元;
(4)妊娠12周以上(不含12周)、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补偿1000元;
(5)妊娠12周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补偿500元。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由职工个人负担。
到嵊州市外医院生育女职工须办理转外手续:
由嵊州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副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转外就医意见,由医院盖章确认,并由收治医院盖章确认后和所需材料一起带回市社保局报销。或者由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转院申请书(需要单位盖章)到市社保局开具转院介绍信,由收治医院在转院介绍信上盖章确认后和所需材料一起带回到市社保局报销。因病情危急先行转院或外出时急诊住院的,须随带急诊病历等材料,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流产医疗费是不能进入医保报销的。如果刷卡报销了,我们就视作病理性的治疗,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不得重复享受,不作差额报销。因此,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
(具体以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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