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前检查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全额结算。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参照职工生育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
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
生育保险定额标准表(单位:元)
标
额
准
医
院
目
项
付
支
定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生育
3个月以下流产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
7个月以上引产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绝育(复通)手术
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按实支付
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病种
1、产后出血
2、产褥感染
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4、子宫破裂
5、羊水栓塞
6、妊娠子痫
7、妊娠期糖尿病
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9、妊娠急性脂肪肝
10、子宫肌瘤(含卵巢囊肿)手术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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