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即涉及到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之争,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民事诉讼范畴,因此,此类案件并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房产纠纷亦可称之为“房地产纠纷”,而房地产纠纷则是指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围绕着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各种争议。根据这些争议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两大类。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等等;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则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经过相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之后,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仍不满意并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次,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安置方案等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从而需要通过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而在裁决结果公布后,当事人若对此结果仍有异议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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