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权属争议的案件属于被告司法院所辖的民事诉讼范畴内,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广义上的房地产纠纷也常被称为房地产争端。它所涵盖的内容范围广泛,既涉及到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牵涉到他们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其所在社区之间围绕着房屋及其周边土地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各类争议。从法律性质上来讲,这些争议可以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争议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争议两大类别。
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争议又可以细分为房地产开发合同争议(例如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例如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室内装潢)、房地产服务合同争议(例如房地产咨询、估价、中介服务等)等等;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争议则主要包括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以及在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处理之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此外,还有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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