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到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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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变更、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伪造、变造房屋租赁证的,予以注销:(二)未按时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办理手续,处以罚款;(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未经登记转租房屋的,租赁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并处罚款。虽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直接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行为无效,但由于是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