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船舶留置权怎么才可以取得
船舶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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