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失业保险费用征收方法
1.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注: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自办理录用之日起,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注: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部财政拨款和财政定额定项拨款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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