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出了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当由监事会、监事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轮流主持,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