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买房时,购房人签订的大多是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如果购房人不仔细看,不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就放心地在合同上签字,往往就会埋下隐患。张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数月前,她在A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比
合同,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买房时,购房人签订的大多是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如果购房人不仔细看,不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就放心地在合同上签字,往往就会埋下隐患。张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数月前,她在A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比较满意,遂由该公司服务人员带领看房。看房之前应服务人员的要求签署了一份看房单。服务人员介绍说,看房单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张小姐也就没有仔细看看房单上的内容就签了名,事后也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看房后张小姐虽对房屋情况比较满意,但由于房价较高,又不肯降价,所以没有谈成。不久,张小姐又在另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看到了这套二手房,经讨价还价后,张小姐顺利买下了该房。可是没多久,张小姐就收到了A公司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以张小姐私下与房主进行交易为由,要张小姐根据格式权利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张小姐签的看房单上的备注其实是无效条款,她无需付双倍的佣金给A公司,但是,张小姐的经历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一个醒,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上容易被人忽视的备注,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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