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06 20:03:25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号:哈政发[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0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为解决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并调整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授权,认真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继续做好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自2000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职责范围、部门关系、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等,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区两级政府先后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要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待省政府批准后试行。执法任务繁重、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部门应当重新整合执法力量,调整执法方式,尝试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运转的工作局面。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及时传递有关执法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改进执法工作作风,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目标已经实现,在全市范围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各县(市)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借鉴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明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点是存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因执法力量分散或不足而影响执法效率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履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审批程序。各县(市)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应充分研究和协调论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科学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文件,逐级上报市政府审定、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越权执法、擅自行使未依法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仍然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级政府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规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规定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人员原则上应从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部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必要时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及其职业特点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已经开展和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协助本级政府依法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认真解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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