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工伤案件;
6、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保税区派出庭管辖。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仲裁委员会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龙岗、宝安劳动仲裁委员会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光明新区内劳动争议由光明新区仲裁派出庭管辖。)
注:1、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具体地址为:竹子林金众大厦一楼
2、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1、符合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符合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4、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齐备并符合本会要求。
(五)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要求,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被委托为代理人。详情见立案大厅张贴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另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必须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单独办案;律师助理只能辅助执业律师办理法律业务,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5、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
6、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7、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中的一环。当事人如对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依法人民法院起诉。
8、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深圳市各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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