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1.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
③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个体纳税人不需要提供)
④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⑤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⑥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税务机关在受理注销登记时,必须进行注销清算。
山东省规定,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完工的,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2)法院破产裁定书和清算报告;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吊销或撤销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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