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六)有关合同、协议书、章程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十)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
三、办事程序
(一)企业申请人向各地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提出申请;
(二)(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友情提醒
1、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悬挂;
2、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税、免税、退税等涉税事项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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