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变更登记主要分为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以及纳税人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两种情况。
1.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①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的;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③变更登记注册类型的;④变更注册(住所)地址或经营地址的;⑤变更银行账号的;⑥变更经营期限的;⑦变更通讯号码或联系方式的;⑧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⑨增加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变化的;⑩其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事项的。
3.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③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⑤《税务登记变更表;
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⑦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④《税务登记变更表;
⑤《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⑥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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