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4-02 04:20:25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管辖实行地域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

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一、没有申请工资仲裁怎么办

不发工资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怎么划分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其管辖的划分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地域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当事人应该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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