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与市外人结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户口在我市的父(母)亲,应由母(父)提出申请夫妻投靠随迁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3、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石龙、虎门三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由市局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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