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市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限年龄限制)。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石龙、虎门三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由市局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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