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三亚公安机关吃官司
时间:2023-06-06 20:35:56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发生斗殴,公安机关对一方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但未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到被处理人手上。被处罚者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这起三亚市民状告公安机关的案情一审有了结果。记者昨天从三亚城郊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市民张女士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法院审理查明,三亚某医院医生张女士与涂某是邻里关系,2005年12月18日中午1时许,张女士家停电,涂某家同时也停电,双方都怀疑是对方拉了电闸,不约而同都到楼下查看,当两人在二楼与三楼之间的转弯处相遇时发生争吵并撕打。事发当天,双方都向月川派出所报案。但是月川派出所对张女士报案未予登记。2005年12月31日,经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有多处受伤,为轻微伤。2006年1月4日,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女士进行医学检查结论,原告也有多处受伤,但面积较小,未达到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未达成协议,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张女士殴打涂某为轻微伤为由,于2006年1月7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在开具决定书的当天,河东分局只是口头告知张女士的处罚决定,没有向张女士交付处罚决定书及在副卷上签名。张女士不服,向三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三亚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决定。

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以本身没有侵犯他人的故意,与涂某互殴是正当防卫,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其处罚过于严厉;事发后双方报案,河东分局对张女士报案不予受理,明显袒护涂某;张女士要求开鉴定书,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开具;双方互殴,张女士也受伤,公安机关却只处理张不处理涂,有失公平;行政告知及行政处罚同时进行,并未依法送达处罚裁定书等理由,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城郊法院5月19日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对张女士行政处罚治安拘留7日的决定后,没有依法向张女士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依法撤销。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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