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
有刑事案件的人无法从事的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判处缓刑的要求
实践中经常会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缓刑的情况,而对于一般的当事人来说,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并不知悉,并且由于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情形与刑法理论有较大的区别,致使包括许多律师在内都对案件的前景无法预料,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一般都会参考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不清,存在较大的疑点无法排除的。
(二)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盲聋哑、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给与赔偿的。
(四)过失性犯罪或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
(五)单位主动出具担保证明的。
(六)没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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